5、经复议或诉讼终审确认需要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赔偿的,直接倒扣2分。
(七)防范杜绝严重失误(本项倒扣分,累计最多倒扣5分,由市政府总值班室、督查室考核)。
1、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或被中央领导点名批评,每发生一次倒扣2.5分。
2、受到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每发生一次倒扣2分。
3、受到省部委厅局和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每发生一次倒扣1分。
4、未能正确有效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问题,被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查处,或被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与网络曝光,经调查属
实的,每件次分别倒扣2分、1分。
5、未完成市政府年度实事既定目标,主要责任部门或牵头部门每件倒扣1分,相关责任部门或协办部门每件倒扣0.5分。
6、主考机构出具的被考核对象的考评考核结果出现失误被确定受到追责的,对其承责单位每件次倒扣1分。
(八)政府信息化建设(本项倒扣分,最多扣2分,由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考核)
1、未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通过黄冈市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及时、完整公开本单位产生的政府信息,年终考核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2、未按市政府关于电子政务建设的安排部署,及时向黄冈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黄冈市电子政务专网提供信息、推行网上办事,或影响全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进度的,扣2分。
3、未按电子政务有关法规政策和审批程序,擅自建设小网络、小机房、小平台,造成重复投资、浪费资源,扣2分。同一件事不作重复倒扣分,只取最高倒扣分。
第十一条 创先争优目标奖励分分值设定与奖励分规则如下:
(一)争强进位(本项奖励分,累计最多奖励6分)。
凡属省委、省政府列入年度排名进位的工作,进入前五名的部门,按照第一名至第五名的位次,主要责任部门或牵头部门每项可分别获得3分、2.5分、2分、1.5分、1分的奖分;相关责任部门或协办部门每项可分别获得2.5分、2分、1.5分、1分、0.5分的奖分。
(二)荣获先进(本项奖励分累计最多奖励5分)。
1、荣获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部门,按照综合和单项表彰每项可分别获得5分、3分的奖分。
2、荣获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表彰的部门,按照综合和单项表彰每项可获得3分、1分的奖分;
3、荣获省委、省政府部门和市委、市政府表彰的部门,按照综合和单项表彰每项可分别获得1分、0.5分的奖分。
4、荣获省委、省政府部门和市委、市政府表彰性的排名前三名(或三等奖以上)的,每项可分别获得0.3、0.2、0.1分的奖分。
同一奖项不作重复奖分,只取最高奖分。
(三)工作创新与经验推广(本项奖励分累计最多奖励3分)。
部门工作创新与经验推广、政策建议获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肯定,或被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内刊登载的每件可分别获得2分、1分的奖分。同一经验和建议不作重复奖分,只取最高奖分。
(四)完成政府年度实事(本项奖励分累计最多奖励2分)。
完成市政府年度实事既定目标的部门,主要责任部门或牵头部门每件可获得1分的奖分,相关责任部门或协办部门每件可获得0.5分的奖分。创先争优目标的所有奖分项目,本着不重不漏的原则,由各责任制部门在年度考核规定时间向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奖状、奖牌、证书、批示、内刊等)的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实原件并认定后,方可作为奖分依据。相关有效证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而未能获得当年度奖分的,可顺延作为次年度考核奖分依据,但不再顺延到下一年度。
第六章 考核总得分构成及其它
第十二条 年度考评考核总得分的构成及所占比例为:
年度考评考核总得分=职能目标考核得分×80%+共性目标考核得分×20%+第三方评估测评得分+基本管控目标负分+创先争优目标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