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目标的制订与实施
第六条 目标体系。部门责任制年度工作责任目标由职能工作目标、共性工作目标两大主要目标体系和基本管控目标、创先争优目标两项附属目标体系组成。
主要目标体系:
(一)职能工作目标是指责任制部门承担的具有业务职能特征的工作目标。职能工作目标由主要职能工作目标、相关职能工作目标和交办重要工作目标三个部分组成。
(二)共性工作目标是指责任制部门承担的自身建设、社会建设与管理等具有建管共性特征的工作目标。共性工作目标包括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法治黄冈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等方面。
附属目标体系:
(一)基本管控目标是指各责任制部门在日常工作中24小时政务值守、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公文办理办结时效、交办事项落实反馈、目标管理制度落实、依法行政依规办事、防范工作严重失误和政府信息化建设等基本管理与控制状况。
(二)创先争优目标是指责任制部门工作在考核年度内,受到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省级及以上党政主管部门评先表彰,以及工作创新与经验受到省委、省政府及以上领导肯定或推广等争创状况。
第七条 目标制订的依据。
(一)法定与规定赋予由本部门承担的职能和工作任务;
(二)省政府及省主管部门确定下达的本部门工作任务;
(三)本级《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下达的本部门工作任务;
(四)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的其他重要工作任务。
第八条 目标制订的原则。职能目标的制订要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发展、奋力有为”的总体要求,应遵循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一)定量定性相结合,并尽可能量化细化和具体化的原则。职能目标的量化率要力求达到65%以上;其他不便于量化的目标,要尽可能在定性表述上做到细化具体、确切规范,准确描述目标的形态,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考核性。
(二)上下对口衔接,保证与省主管部门确定下达的目标任务全面对接的原则。
(三)全面贯彻本级《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的原则。
(四)在上年度设定目标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和有所增长的原则。
(五)“跳一跳摘得到”的原则。
第九条 目标制订的程序。目标的制订应按照充分调动上下两个积极性的要求,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先民主讨论后集中决策的程序进行。年度责任目标的制订工作,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于每年12月份在布置年度责任目标考评考核工作时一并布置,于次年元月底前完成上报。
(一)职能工作目标的制订。职能工作目标中的主要职能目标由责任制部门按本办法第七、第八条的要求,自行酝酿论证和拟订,主要职能目标原则上不超过十项条款。主要职能目标中还必须确定1-2项核心职能目标,核心职能目标必须是责任制部门依据本部门主要职责职能,同时结合省主管部门、市政府下达的重要目标。对于需跨年度完成的职能目标,必须明确本年度的目标任务和完成的时间节点。主要职能目标(草案)拟订后,责任制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涉及政府全局性或重要工作目标,还应及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和请示;涉及需与有关部门共同完成的目标任务,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或报请市政府领导协调,落实主办、协办责任单位,明确本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目标任务。 职能目标中的相关职能目标和交办重要工作目标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制订。
(二)共性工作目标的制订。共性工作目标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市委、市政府统筹发展的工作要求,协调市相关管理工作机构统一制订。市相关管理工作机构按本办法第七、第八条的要求,拟订责任制部门共性工作责任目标(或工作目标责任书,下同)。对于需跨年度完成的共性目标,必须明确本年度的目标任务和完成的时间节点。涉及需与责任制部门协商的目标应与其协商或报请市领导协调;涉及市委、市政府全局性或重要工作目标,应及时向市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请示。共性责任目标(送审稿)经市相关管理工作机构主要领导或市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市相关管理工作机构以正式文件或签订《责任书》的形式下达到各责任制部门,并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