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黄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7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黄办发〔2009〕19号)精神,设立黄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二)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能的职责。
(三)加强对民族工作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四)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起草我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的相关职责,组织督促检查,促进民族宗教政策的落实,对政府系统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监督实施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规,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散居少数民族的政策;做好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办理少数民族维护权益事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
(四)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的重大事宜,促进各民族各宗教之间的团结和睦,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五)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六)负责民族宗教事务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防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组织协调宗教领域的对外交流工作,参与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