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黄冈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7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黄办发〔2009〕19号)精神,设立黄冈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职责划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将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划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增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职责。
(五)增加承办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表彰事宜及指导县(市、区)表彰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七)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八)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三)拟订优抚配套办法,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安置办法及计划。管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役军人等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作,负责承办全市双拥、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承办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办市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五)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孤儿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以及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六)拟订行政区划管理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地名管理的实施办法,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初审和申报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市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初审和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