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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决定

  (十四)鼓励多元化投资主体投资民族文化产业。在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民间资本进入民族文化产业,扶持培育一批民族文化企业,打造一批民族文化艺术品牌。

  (十五)强化对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政策扶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支持文化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对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宣传、文化等单位实行增值税、营业税、资产和土地处置、工商登记、文化产品、服务出口退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充分考虑少数民族文化的特殊性,结合民族地区文化建设的实际,给予特殊优惠政策。应把少数民族公益性文化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建设,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并在选址、立项、投入等方面体现优先和倾斜。

  (十六)深化民族地区文化体制改革。各级政府及文化部门要指导好民族地区文化体制改革,坚持以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发展。实行公益性事业与经营性事业分类管理,少数民族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加快转换运行机制,全面推行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单位内部运行机制“三项制度”改革,实行竞争上岗、全员聘用、目标管理、绩效挂钩。加大民族地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力度,实行企业化管理,进行市场化运作。

  (十七)加大少数民族文化人才建设力度。强化民族地区文化专门人才培养,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数量足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队伍。积极保护和扶持少数民族优秀民间艺人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传承人。

  (十八)着力建设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载体。呈贡新区要抓紧规划和建设昆明市民族民俗博物馆;打造寻甸县柯渡红军长征纪念馆,扶持发展寻甸、禄劝、东川等地红色旅游;坚持举办好“郑和国际文化节”;指导组织好“火把节”等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每五年举办一次全市少数民族文艺汇演,每两年举办一次全市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每两年举办一次全市鼓舞大赛;在民族地区或少数民族聚居村,优先开发建设一批旅游特色村;扶持发展以富民县小水井苗族农民合唱团为代表的农村少数民族演艺队伍;市县两级专业文艺队伍每年要创作出一批反映少数民族的优秀作品。

  四、加强对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领导

  (十九)切实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摆上更重要的位置。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是党和国家做出的一项重要政策,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调查研究,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做出部署,切实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关心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工作部门和文化工作单位的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困难和特殊问题。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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