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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


  7.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共服务窗口,可推出适量的见习岗位,供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见习,见习期满按规定参加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的统一考试。

  (四)实施“就业援助计划”,帮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少数民族毕业生实现就业。

  1.明确就业援助范围。列入“就业援助计划”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的高校毕业生及烈士子女。

  2.规范就业援助程序。各地人事和劳动保障、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做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教育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认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并将未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情况移交原籍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并实施帮扶。财政部门按人力社保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拨付资金。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回原籍的,由当地政府托底安置。

  3.各地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等有关规定,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实施就业援助,给予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社保补贴等优惠政策。各地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可给予适当的求职补助。各级行政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免收考试费用和体检费用。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4.做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鼓励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少数民族地区结合实际开发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农牧业生产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等基层公益性岗位,安置少数民族就业困难毕业生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各专门项目招募人员时要向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予以倾斜。少数民族地区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招用员工,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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