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鼓励承担国家、省和地方科研项目的单位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签订合同的高校毕业生在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相关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缴费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允许其在项目所在地落户,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原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4.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各地要紧紧抓住我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契机,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新兴服务岗位。要建立多层次服务外包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接体系,畅通渠道,落实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要进一步规范企业用人制度,加强劳动用工监察,营造良好用工环境,保障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5.进一步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实施“高校毕业生社区就业计划”,积极开发社区管理就业岗位和养老服务、社会工作等领域的社区就业岗位,力争全省每个社区至少配备1名高校毕业生。鼓励医学类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充实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队伍。拓宽农科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渠道,积极引导农科毕业生到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一线工作。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2010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省内欠发达地区计划”,做好各项目之间政策衔接,平衡各类群体的扶持政策,提高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积极性。
6.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努力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出资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满足公众利益需要的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性岗位。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生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7.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征集工作,全面落实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各项优惠政策。
8.高校毕业生通过各种渠道就业的,应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参保缴费。
(二)实施“创业引领计划”,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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