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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0〕18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省高校毕业生呈逐年增长趋势,2010年将达25万人左右,就业任务十分繁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9〕21号)所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市场机制,广开就业门路,强化就业服务。各地各部门要更加注重拓展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和自主创业的就业渠道;更加注重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就业服务;更加注重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更加注重做好基础工作,逐步建立并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力争全省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达85%左右,当年底总体就业率达90%以上;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相关领域制度改革和长效机制建设得到进一步深化。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岗位拓展计划”,大力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1.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单位要结合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国家技术创新试点省建设,充分挖掘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拓展就业渠道,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对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的国有企业,政府在项目、资金和政策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鼓励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或在承担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时,以项目招聘、临时聘用、人才派遣等形式聘用高校毕业生。

  2.充分利用重大投资项目带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级政府在推进重大建设项目特别是政府性建设项目过程中,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统筹安排,明确高校毕业生招聘岗位和实施计划。特别是在推进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建设过程中,要积极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允许按工程费用的一定比例计提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所需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与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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