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点范围: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团风县6个重点县市及所辖乡(镇)村。
(二)确定对象规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196元以下的为低收入户。识别规模控制在2009年存量数之内,由省扶贫办会同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下达控制数,各试点县市低收入人口识别规模必须对应控制在省下达的控制数之内,并由试点县市分解到各乡(镇)村。
(三)确定低保救助和扶贫扶持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都是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低保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农村扶贫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低保对象中具有劳动能力并可以通过扶持进而脱贫致富的贫困人口属于交叉对象。
(四)搭建信息平台。要在现有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农村五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整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开发数据库,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为有针对性制订扶贫措施夯实基础。
(五)落实救助政策和扶持政策。各试点县市对识别出的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民政部门与扶贫部门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民政部门按照农村低保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残联要提供重点帮扶;对农村扶贫对象,由扶贫部门针对贫困成因和扶贫对象特点,以户为单位,因地制宜制订具体的帮扶计划,实行分类、分批有序扶持。
(六)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了解救助和扶持对象的生活情况。对于收入达到或超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对象,要按照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对实现脱贫致富的对象,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无意见后,要停止相关到户扶贫开发政策;对于低收入下降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农村人口,要适时地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对于返贫人口,要适时地将其列为农村扶贫对象。
五、实施步骤
“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5-6月)。各试点县市要进一步确定对象规模,制订实施方案,同时,要抓好宣传动员工作,通过电视、广播、宣传车、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在试点区域广泛深入地宣传这次试点工作的目的、原则,操作程序和方式方法,形成正确的舆论氛围,做到家喻户晓。
(二)对象识别阶段(7月)。按照“报、评、查、审、定”五步法,切实做好对象识别工作。(1)户主申报。由户主本人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书上签名后,交村民委员会。(2)民主评议。由村委会组织村民代表,或由村民小组组织群众民主评议,并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将评议通过的申请对象张榜公示。(3)乡镇审核。经民主评议公示无意见后的申请对象,由村委会报乡镇政府审核,并将结果张榜公示。(4)县级审批。经乡镇审核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报县市扶贫办和民政局,县市扶贫办和民政局要充分沟通,在征求残联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