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整合社会资源联办。各级残联在确保服务项目规范的前提下,以提供场地、部分投资等方式,与养老院、精神病院、企业、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采用租赁、联办、合办等形式建立托养服务机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依法利用荒山、草地建工疗、农疗、娱疗等康复项目。
(三)民办公助。对资金量需求不大、技术含量不高的民间托养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可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扶持。
(四)社区服务。以智力残疾人为对象,以社区为单位,根据智力残疾人的特点和需求开展教育培训、简单劳动、康复训练、特奥活动等托养服务,建立托养服务机构。
(五)购买服务。对托养服务机构中的服务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实行购买服务,推进托养服务机构良性发展。
四、政策措施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给予积极支持。制定优惠政策或采取以奖代补等办法,解决制约民办托养服务机构发展的问题,充分调动民办服务机构的积极性。
(二)由政府及社区开办的托养服务机构从事残疾人服务的可认定为公益性岗位,按照《贵阳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人员招用及管理,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享受公益性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动员社会专业技术人员、义工、志愿者等参与托养服务工作。
(三)托养服务工作所需资金采取“政府补助、社会募集、市场运作、个人承担”等方式解决。
五、切实加强对托养服务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托养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机构。市成立由编制、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教育、残联等部门组成的托养服务工作协调小组,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着力解决各级公办托养机构的机构编制事宜;发展改革部门要在托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审批方面给予支持;财政部门对托养工作提供财政保障,并与残联共同组织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非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卫生部门负责提供卫生诊疗和精神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各级政府及社区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残疾人就业,并配合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培训;物价部门要根据实际对各级各类托养服务的收费标准进行核定;教育部门要对就业年龄段智力、重度和精神残疾学生的职业培训提供服务;残联负责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工作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相关问题,及时协调沟通,解决托养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