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0〕10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关于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贵阳市关于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8〕18号)及《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0〕8号)的精神,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阳光家园”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残联〔2010〕68号)要求,为切实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的托养服务工作,促进全市两个服务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目标,以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需求、完善托养服务功能和提高托养服务水平为重点,坚持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建立完善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解决急需,着力解决处于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状况;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推动任务目标和政策措施的落实;促进建设,强化服务,注重发挥受助机构和家庭的示范辐射作用;健全制度,严格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公开公正,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二、任务目标
2009年至2011年,通过组织实施本计划,为我市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提供资助,促进集中托养和居家托养,改善托养服务条件,提高托养服务水平,帮助残疾人增强生活信心、提升参与社会能力、提高生活质量。
三、托养服务工作的主要形式
(一)残联自办。市、区(市、县)残联有场地、人员、资金的,可自办具备托养服务功能的安养院;有人员、设备、资金,但场地较小,残疾人无法住宿的,实行日托;有较大场地,适宜搞种植、养殖业,又能解决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可办工疗、农疗、娱疗等康复项目建设,专门托养已治愈的精神残疾人。托养时间由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与托养服务机构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