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小河区区片征地补偿标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0〕86号)
小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小河区政府拟定的《小河区区片征地补偿标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
小河区区片征地补偿标准实施意见
(试行)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筑府发〔2009〕100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地补偿新老标准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6号)文件,现制定小河区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新、老标准执行的衔接问题
(一)2010年1月1日以后报批的建设用地,一律按照新标准制订征地补偿方案和实施征地补偿。
(二)2010年1月1日前已批准征地但还没有实施征地的,一律按新标准进行补偿。
(三)2010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完成征地的,一律不再按新标准补差。
(四)2010年1月1日前已批准征地并已实施征地但未完成的,按老标准补偿。
二、区片征地补偿标准、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
(一)耕地
1.耕地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为120000元/亩。鱼塘、藕塘及其它参照耕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土地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为120000元/亩。
2.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按照4500元/亩包干补偿。
(二)其他地类
1.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为48000元/亩。
2.林(苗)木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1)林(苗)木标准,按照《
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78号)执行。
(2)地上构筑物据实补偿。
三、土地补偿费集体和个人所得比例划分问题
按照《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的92%,支付给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为区片地价的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