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0〕8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0〕6号)和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转发〈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厅明电〔2010〕5号)的要求和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6月1日至7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继续组织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目标、对象和内容
专项行动的目标是:清理无合法证照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用工,严厉打击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农村地区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活动,使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专项行动的主要对象是:城乡结合部和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用工场所,重点打击并依法取缔黑砖窑。
检查内容主要是: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采矿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三)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二、专项行动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动员阶段(2010年6月1日至10日)。各区(市、县)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普及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刑法、
矿产资源法、
职业病防治法、
安全生产法、
义务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要求用人单位对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