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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启用《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启用《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通知
(川教〔2010〕151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有关成人高校:

  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也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法制化、规范化,适应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市场化趋势,根据教育部学生司《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若干意见的通知》(教学司[2009]28号)要求(附件1),省教育厅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决定对以前的三方协议进行修订,并于2010年9月1日正式启用《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附件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由甲方(用人单位)和乙方(高校毕业生)在双向选择基础上共同签订,学校不再作为单独一方参与协议书的签订工作。

  二、为维护协议书的规范性、严肃性,尽可能为学校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提供方便,修订后的就业协议书按教育部文件要求,由省教育厅按规范格式和内容统一印制,并根据学校需求情况提供配送服务。各高校可根据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自行决定征订数量。

  三、各高校须认真做好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制定符合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需要的协议书管理办法,要求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慎重签约,并在签订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反馈回学校就业工作部门。

  四、为方便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与学校就业工作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收集毕业生签约信息,各高校可统一要求由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在协议书“乙方基本信息”中的“学校有关信息及意见”一栏填写(或制作长条章加盖)学校的联系电话、邮箱、邮寄地址及相关意见等信息。

  征订联系人及电话:杨再东 028-8612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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