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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等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与市场对接的能力。信息化建设是示范社建设的重要内容,指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信息员队伍,加强培训,使信息员较熟练地掌握电脑基本操作技能和电子商务知识。指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个性化专业网站,及时了解市场信息和发布本社产品信息,增强服务功能。采取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政府支持、部门协助等方式,组织开展网上招商引资和产品展示展销活动。通过开展这一行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网上信息交流、发布和营销平台,提高与市场对接的能力。

  四、加大指导、扶持、服务力度,为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提供有力保障

  (一)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放宽市场准入,完善登记办法,简化登记手续,减免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序列,在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中实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类汇总。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各类支农项目及资金的重点扶持对象,各级发改委、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科技等部门要在项目开发、资金投入等方面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新增农业补贴适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农业标准化、生猪和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农村实用人才和阳光工程培训等各类农业财政专项和基本建设项目,优先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的发展潜力大、技术含量高、带动能力强、市场前景好的中小型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纳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范围。省级及省以下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民营经济出台的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可享受。

  (二)加强信贷支持。各级金融机构尤其是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改善信贷服务,优化信贷流程,每年安排一定的信贷规模,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资金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信贷产品。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信用评价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逐步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合理运用评级结果、确定授信额度。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按照有关规定授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有资产抵押或成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并逐步增加贷款规模。对运作规范、有效益、讲信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和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加工销售等企业联合建立信用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扶持的办法建立专项担保资金。各级政府扶持的贷款担保机构涉农担保业务,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多渠道、多途径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资金不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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