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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要加强对本辖区各类学校的指导和监管。要面向各类学校开展政策宣传,督促各类学校在入学体检中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权利。指导学校根据需要在入学体检中开展转氨酶检测,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对违法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各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要加强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各区要根据《通知》及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督促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接受用人单位检测乙肝项目的委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对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按《通知》要求进行惩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工作。

  各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相关负责人牵头,相关科室负专责,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宣传发动力度,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以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社区基层平台组织开展《通知》和乙肝防治科学知识的宣传。加大舆论引导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和正确看待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密切跟踪舆情,收集社会上的各类反映,必要时采取措施加以引导,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区要组织开展《通知》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8月底前分别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教育局和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区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三)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各区要设立公布专门投诉、举报电话,或利用现有咨询热线,增设相关接收投诉、举报的功能。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确保电话接线员掌握相关政策规定。根据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情况,各相关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作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市级投诉、举报电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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