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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10〕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9〕40号文)的工作安排,我市将在“十二五”时期组织编制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专项规划,作为总体规划实施的重要支撑和指导各领域发展、布局项目建设、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为切实做好“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基本原则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编制“十二五”专项规划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科学发展理念贯穿到规划编制的全过程,要充分体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调整产业结构的发展战略,充分反映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和要求。

  (二)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和《中共南宁市委关于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的决定》,既要充分体现国家、自治区对南宁发展的新定位和新要求,又要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的战略决策部署。

  (三)以总体规划为依据,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任务,规划编制要把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和谐发展作为主题,把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在全区率先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作为主线。

  (四)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我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重点,专项规划编制要进一步明确“十二五”时期相关领域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力求目标量化、任务明确、重点突出、布局合理、措施可行。

  (五)突出重大项目支撑,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自治区和我市发展战略的要求,根据本领域“十二五”发展的方向和重点,谋划一批重大项目,明确项目布局和建设时序安排,储备和完善规划项目库。没有纳入专项规划盘子和不符合专项规划布局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审批、不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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