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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从2010年起连续3年以上经流转新增的规模经营土地面积达10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至2000亩(不含2000亩)的,按每亩100元标准奖励;2000至3000亩(不含3000亩)的,按每亩150元标准奖励;3000亩以上(含3000亩)的,按每亩200元标准奖励。

  第十三条 流转后的土地应当重点发展设施农业。

  鼓励受让方在其获得使用权的土地上投资兴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修建直接用于设施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生产、管理和服务性的非永久性建(构)筑物,不破坏耕作层的,其占用地可不纳入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并免办相关手续及免收费用。

  第十四条 对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集体经济组织从有关收益中给予一定补偿。

  农村居民自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自主创业和兴办实体的,在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社。城市工商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参与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社,依法进行组建和登记的,享受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同等的优惠、扶持政策。

  对本实施细则实施后成立的土地流转股份合作社,入股面积达到500至1000亩的,每亩按照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入股面积达到1000至2000亩的,每亩按照6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金融机构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应当将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按照《昆明市银农合作意向书》的约定,对土地流转规模经营项目,纳入贷款、融资担保的备选范围,为项目开发设计适合自身特点的融资服务产品。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受理、调查评估、办理贷款、担保事宜,并在贷款利息以及收取的担保费给予适当的倾斜和优惠。

  第十七条 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服务中心,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给予适当奖励:

  年度完成新增土地流转面积300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10元的奖励;经工商部门登记的中介组织,运作规范,作用明显,年度新增土地流转面积300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2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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