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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

  (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的收集发布;

  (二)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申请委托、供求登记、合同备案;

  (三)接受土地流转双方的咨询等指导服务工作;

  (四)引导各种社会力量创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介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社会化服务。

  (五)对流转面积大、涉及农户多的大宗土地流转,提前介入,建立风险预防、控制和处置机制。

  第八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数字乡村”,建立全市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平台,汇集信息、沟通供求,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和各级服务中心提供及时、准确和完整的有效信息。

  第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应当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前,组织服务中心对受让方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履约能力、拟经营的项目,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政策、项目效益风险等进行评估。

  受让流转面积达1000亩以上(含1000亩)的,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部门组织评估;1000亩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评估。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在当地服务中心监督下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并统一使用省农业厅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价格,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应当明确土地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并约定逐年按一定比例递增。已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应当协商完善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30日内,流转面积在1000亩以上(含1000亩)的,受让方应当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转面积在1000亩以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逐步向农业产业园区聚集,实现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对规模经营流转土地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纳入水利、交通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和中低产田改造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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