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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

昆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推动农业产业园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承包方低价流转承包土地,承包方在土地流转期内不得无理抬高价格胁迫受让方退回流转的土地。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宣传和引导工作,逐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和土地流转环境,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各县(市)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完成农村土地流转的目标任务。本实施细则施行后,截止2015年12月31日,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和安宁市、呈贡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应当由现在占在册承包面积的10%增加到80%;晋宁、宜良、石林三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应当由现在占在册承包面积的10%增加到60%;东川区和富民、禄劝、嵩明、寻甸四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应当由现在占在册承包面积的10%增加到50%。

  第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和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七条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站)(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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