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或姓名、工作单位和住所;
(二)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限、宗地地形图或示意图、面积、林种、树种等;
(三)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
(四)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
(五)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六)合同期满时森林、林木和林地存量的处置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三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期限,应当根据森林、林木的林种、树种、林龄、面积和林地的开发目的、开发形式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出让方林权有效期限;若出让方原林权有效期已满或原未确定林权有效期的,待林权有效期明确后,方得流转剩余有效期,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十年。
第十四条 受让方再次流转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应当征得权源出让方同意,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流转不得损害权源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持有《林权证》,凭林权权利人身份证及采伐证申办所需的相关材料按程序办理。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林权流转的,不予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如林权权利人确未经法定程序将林权转让他人,造成乱砍滥伐或其它损失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林业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林权权利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时,出让方已依法取得的林木采伐权可以随同流转,并由受让方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采伐林木按照森林采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出让方享有流转森林、林木或林地所取得的收益权及按合同约定到期收回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权利,在合同有效期内被国家建设征用、占用的林地除外。
林地在流转期间,因建设工程确需征用、占用的,其森林、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按流转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办理;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不低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补偿给林地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