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流转双方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不受身份和地域的限制。
境外投资者参与林权流转需持有能证明其身份和资信的有效文件或证书。
第八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可以采取转包、租赁、拍卖、招标、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也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再次流转。
第九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十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依法流转:
(一)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集体所有,并由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林地使用权;
(二)以承包方式归个人(或业主)所有,并由个人(或业主)生产经营的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林地使用权;
(三)国家、集体、个人(或业主)之间以投资、投地折资、投劳折资等形式,形成的合作制林场、股份制林场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四)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流转的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林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禁止流转:
(一)未依法取得使用权和尚未明确使用权主体的;
(二)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特种用途林、防护林和自然保护区内的;
(四)已依法抵押的林木、林地,抵押权人未书面明确表示同意流转的;
(五)属于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内的;
(六)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流转的。
人工培育的珍贵树种用材林,按一般树种用材林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