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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昆明市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林权流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有偿或无偿转移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及林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办法。

  依法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改变林地用途,进行非林业建设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林权流转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不包括其范围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五条 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县(市)区林权流转进行监督管理,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发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活动进行管理。

  第六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

  (二)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提高森林质量和效益;

  (三)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四)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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