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农村住宅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申请宅基地,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召开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大会,讨论确定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住宅方案以及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
(二)对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住宅、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用地位置和面积等基本情况进行张榜公示;
(三)公示十日无异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并取得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批复,以及发改立项和规划选址及许可批准;
(四)集体经济组织备齐规定的用地报批资料,逐级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涉及规划、交通、水务、电力、环保等部门,应当取得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后,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经审批批准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行政许可,应当自批准之日起,由批准部门在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示不少于10日,接受社会监督;
(七)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住宅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相关规定,进行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
住宅竣工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属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农户个人,但交由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统一管理。对原无宅基地或者原宅基地已腾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方可领取宅基地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住宅后,原村庄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回,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实施整理复垦或者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根据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乡镇(街道)、村(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一并上报审批。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村(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