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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增计1名家庭人口申请宅基地:

  (一)夫妇一方户口不在家庭所在地的;

  (二)现役军人、劳教服刑人员户口已迁出的;

  (三)大、中专院校在籍学生户口已迁出的;

  (四)户口虽已迁出但实际仍在原家庭生活居住,且无其他住房的;

  (五)家庭户口成员已超婚龄的;

  (六)独生子女家庭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为家庭人口申请宅基地:

  (一)另有住房的家庭成员;

  (二)已婚嫁的子女户口未迁出,但配偶方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标准;

  (三)父母已随一个子女计算家庭人口享受了宅基地,又随另一个子女申请宅基地的。

  第十四条 低层联体或者单户独院式宅基地按以下程序申请使用: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二)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大会进行讨论评议,并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建设规划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拟定用地位置和面积,注明四邻界址并测量绘制用地现状图;

  (三)集体经济组织对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示;

  (四)公示一周无异议的,申请人备齐规定的用地报批资料,经村民小组、村(居)委会同意后,逐级报乡(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涉及规划、交通、水务、电力、环保等部门,应当取得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后,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五)经审批批准的宅基地,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并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

  (六)由属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委会和规划等相关部门人员,现场放线定桩后,方能动工建设;

  (七)住宅建设竣工一个月内,由申请人向属地规划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意见;

  (八)宅基地申请人在收到《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验收意见》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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