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前款范围以外,可以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农村住宅,住宅楼层不超过4层,建筑高度和层高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高度,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第八条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占用林地,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农村住宅,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建造农村住宅。

  在公路、河道两侧或者高压线下安排宅基地,还应当符合交通、水务、电力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申请建设农村住宅应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年满18周岁已独立成户且无宅基地的;

  (二)原住宅不符合规划或者确需易地新建房屋的;

  (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分户建房的;

  (四)因国家建设征收、农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以及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等公共利益占用宅基地,需要重新调整的;

  (五)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重新调整的;

  (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到农村落户和回原籍定居,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户口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一)一户已拥有一处已达到标准宅基地的;

  (二)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尚未依法处理的;

  (三)将原宅基地改变用途,用于出租、兴办企业或者其它经营性用途的;

  (四)将原住宅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让给不符合使用宅基地条件人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宅基地面积以户为单位,每户人口以农村户籍实有人数计算,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主城城市规划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镇)规划范围内,人均建设用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其他区域人均建设用地不得超过25平方米,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山区、半山区、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可以适当放宽,但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