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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10年3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自用住宅占(使)用农村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宅基地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具体负责所属区域内宅基地的管理。

  规划、建设、房屋和民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宅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年度用地总量实行严格计划控制,对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再新增宅基地规模。

  鼓励城市规划区外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鼓励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进行农村住宅建设。

  第七条 农村住宅的建设标准应当按照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禁止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农村住宅,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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