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五)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可以收回土地的情形。
因前款第(一)项原因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国家按照征地办法给予合理补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出让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因前款第(二)项原因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以及国家限制和禁止开发项目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需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手续,并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流转后集体建设用地闲置的,参照《
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具有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期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价款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以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到拟设立的企业,股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土地使用权由企业持有的经济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通过买卖、作价出资(入股)、交换、赠与或者其他方式,将其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出让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出让土地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