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出让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核准。
(四)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经批准后由所有权人委托所在地土地交易中心或市土地交易中心在土地有形市场组织公开出让;协议出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将出让结果进行社会公示。
公开交易完成或公示完成后,所有权人应当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支付土地出让金。
(五)土地受让人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向受理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土地出让金未全额支付的,不予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的出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让人与受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和使用条件;
(三)土地价格及支付方式;
(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限制条件;
(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后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理办法;
(七)土地登记要求;
(八)争议的解决办法;
(九)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和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经所有权人、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的管理,参照本办法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规定执行,但租赁最高年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土地收益,百分之九十归土地所有权人,百分之十由县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