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流转:
(一)已确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集体建设用地;
(二)农村居民宅基地;
(三)属于违法用地;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权属纠纷,进入司法程序或者进入法院查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司法程序的;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合法登记;
(六)集体建设用地相关税费未缴清;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转。
第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
第十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
在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城乡规划、滇池保护要求、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集体建设用地不得进行房地产、高档别墅和非农村住宅等住宅开发。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是指拥有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的行为。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的规定确定,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有权人持土地所有权证书等权利证书,或者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宗地勘测图,向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所有权人编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土地的具体位置、四至、用途、年限、价格条件、土地使用条件、出让方式和建设时间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