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促进集体建设用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经依法批准开展试点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让、租赁、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遵循节约集约用地,坚持自愿、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流转土地的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执行。
禁止未经批准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变为集体建设用地。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专项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对集体建设用地出让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
第八条 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确权登记,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土地权属无争议的,方可依法申请集体建设用地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