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校园专职保安岗位职责及管理
(一)校园专职保安岗位职责:
1.协助中小学、幼儿园做好上学、放学时的安全保卫工作。校园专职保安上岗执勤时间与学校规定学生在校时间一致。专职保安上岗时,必须着统一制式保安服装,配带保安公司配发的防御性器械,在校园内指定岗位站立值勤。
2.维护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和正常的治安秩序,注意发现和处置可疑人员,及时制止突发事件,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忠于职守,主动制止侵害学校利益和侵犯师生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将违法犯罪人员扭送公安机关。
4.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协助学校做好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二)校园专职保安管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安机关、教育主管部门、保安服务公司和中小学、幼儿园共同做好加强对专职保安的监督、管理、指导和考核。
1.公安机关应督促保安服务公司严格按照校园专职保安的资格条件招聘、派驻保安,督促保安服务公司加强对校园专职保安的培训。
2.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辖区公安机关根据中小学、幼儿园的不同特点,指导建立健全门卫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督促、检查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3.合肥市保安服务公司及分公司应当成立专门负责校园保安管理大队,制定校园派驻专职保安岗位职责和奖惩措施,严格加强对派驻保安的经常性教育培训,严格加强日常管理、督促检查,指导保安员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定期对专职保安进行考核。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指导保安服务公司与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工资报酬。
5.各中小学、幼儿园应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校园的安全协调工作,加强对专职保安的日常考勤考核等教育管理工作,协助、指导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每月将专职保安的现实表现、日常考勤考核等情况书面反馈保安服务公司和教育主管部门。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学校有权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将保安员退回保安服务公司,予以调换。
6.合肥市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依法保障派驻校园专职保安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7.公安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所在学校等部门对在保护校园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