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项目。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是针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补助的救助制度。全市城乡临时救助标准统一为不低于600元/年/户。同时,结合当地实际,要进一步规范救助范围,制定实施细则,及时实施对暂时困难家庭的临时性救助。
(六)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将符合供养条件的五保对象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行财政为主供养。切实做到“按标施保”,确保五保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集中供养对象标准,按不低于城市低保“三无人员”低保标准336元/月/人供养;分散供养对象标准,按不低于城市低保现行标准255元/月/人供养。同时,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将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集中供养率。
(七)健全灾害应急救助体系。继续完善以救灾分级负责制为基础,灾害应急机制为主体,社会动员机制相配套的灾害救助体系。坚持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完善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健全灾害紧急救援及应急响应机制、救灾联动机制和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加强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强化灾情信息管理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全面提高灾害应急救援能力。规范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和冬令、春荒灾民生活救济工作,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切实做好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受地质灾害威胁农户整体搬迁和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每户不低于20000元;因灾损坏民房修复补助标准每间不低于300元,但每户不得超过900元。加强减灾机构和队伍建设,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提高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八)创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制。建立便捷、安全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提高救助管理规范化、社会化水平。按照“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性救助;对危重病人实施救治性救助;对一般求助对象实施自愿救助。积极探索“亲朋式救助、家庭式保护”的救助模式。
(九)积极探索建立精神慰藉机制。通过卫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参与,社区、村组以及社会各界配合,做好政策引导、心理辅导,缓解心理压力,帮助生活困难群众增强信心,战胜困难。
四、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