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10〕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九日
深圳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要求,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人员包括:
(一)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组织法律知识培训。
第四条 对行政管理和社会生活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颁布后,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题培训。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加专项法律知识培训:
(一)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被行政相对人投诉三次或者三次以上,经查证确实存在过错的;
(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其执法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的。
第六条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培训工作,组织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七条 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行政机关执法机构的培训要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方式和要求,并确定培训教材、培训时间、地点并及时通知培训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