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对未按规定开展就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市县两级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课整改、取消定点培训资质等处理。
(九)严格鉴定考核,提高鉴定质量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为劳动者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技能鉴定服务,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要求进行鉴定考核。市县两级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工作人员对鉴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加强技术支持,提高培训质量
市县两级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充分依托行业、企业做好培训需求预测工作,根据培训需求做好培训项目开发和培训教材的研究开发,提高教材适应技术进步和技能人才培养需要的水平,研究开发、编写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前瞻性的标准化教程。强化创业培训,积极扩大SIYB培训规模,更好的适应城市化片区村民的创业需求,有效整合各项资源。加强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通过聘请企业高技能人才、大学生自愿服务者等多种渠道,扩充师资数量,采取轮训、定期培训、业务进修等方式,切实提高培训教师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十一)统一培训补贴标准
1.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对招商引资企业、服务型和商贸型企业招用本市户籍的城乡劳动者就业的,对其招用员工可给予一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培训补贴的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600元(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不超过800元、其他人员按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不超过上述补贴标准的6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对参加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的贫困家庭“两后”人员,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按照《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两后双百”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08〕54号)文件规定执行。
(4)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引导性培训补贴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2.创业培训补贴
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考试合格后,由培训机构按每人1300元的标准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其中,理论培训阶段补贴标准为800元(其中100元用于创业项目征集);创业培训后续跟踪服务补贴标准为500元(其中100元用于专项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