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培训券”模式。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资质审核,符合要求的确定为政府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按照年度规划,采取试点发放就业培训券的方式,将一定面值的“培训券”优先发给需要提升技能的返乡农民工、未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因企业停产或经济性栽员而新增的就业转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四退三还”等人员作为重点培训就业对象,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技能,促进就业。
(八)严格培训教学计划审批程序
1.县(市)区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批拨付辖区内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机构在开班前3天,须报送培训教学计划和课程表,经各县(市)区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开班。
2.培训时间
(1)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教学时间不少于120学时,在各类技能培训中,实践操作的时间不少于总课时的2/3。
(2)组织城镇失业人员参加的特别职业技能培训,教学时间为3至6个月;组织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农村“两后生”)参加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教学时间为6至12个月。
(3)创业培训教学时间不少于56学时。
3.培训班规模。技能培训每班原则上不得超过50人;创业培训每班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在开班后3个教学日内,参加培训的人员如有变动,须将变动后的人员花名册报县(市)区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在开班3个教学日后,不得再增加学员。
4.实行培训公示制。各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台账,培训班应在开班当日内在办学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培训机构名称、培训计划安排、培训专业、课程表、授课教师姓名、开班及结业时间、学员花名册、监督举报电话等。
5.县(市)区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各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培训质量。
6.市县两级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日常巡查、重点抽查、举报专查等方式,对每个培训班的培训质量进行跟踪监控。原则上对学员到课率低于80%的培训班或实际情况有一项与公示内容不符合的培训班,由市县两级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取消班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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