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编制设计管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设计的监督和行业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划编制设计行为。
(八)负责有关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信访应访工作,按管理权限废止不按城乡规划要求颁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九)指导全市乡、镇、村规划编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
(十)负责新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十一)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乡规划局设5个内设机构(正科级):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后勤保障、议案建议及提案办理、目标管理、综合性文稿起草、机构编制、人事、财务、教育培训、宣传等工作;负责政务服务工作。
(二)规划用地科
负责组织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提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意见,按管理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对经审查的报批图件和资料进行校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规定程序组织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规划调整。
(三)规划工程科
负责对经审查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工程管线和其他建设的报批图件和资料进行校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市中心城区重要地区、重要地段、重要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的审查;负责参与配合消防、人防审查相关工作;负责室外装饰、广告、 建筑小品、雕塑报建审查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法规监督科
负责城乡规划法制建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信访应访等工作;组织城乡规划听证和建设工程验线,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实施跟踪管理;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五)规划技术信息科
负责全局计算机系统和内外网管理维护、收集、整理和保管规划技术档案及技术资料;组织规划成果审查和技术信息交流;开展数字规划工作;负责新技术、新标准的推广使用和各种规范的实施;拟定地方规划设计技术标准;指导全市乡镇建设发展规划,小城镇、集镇规划编制,指导和检查乡村的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负责新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县、特区、区规划技术业务等工作。
三、人员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