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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通知
(津教委〔2010〕88号)


各区县教育局、滨海新区教育局、有关单位:

  依据国务院《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优化学前教育环境,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协调、持续发展,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治教,端正办园指导思想

  (一)各区县、各幼儿园要牢固树立依法治教、依法办园的意识,坚持学前教育的普惠性和公益性,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以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为办园宗旨,加强对广大教师进行法规、政策教育,树立科学的儿童观、教育观和质量观,遵循幼儿教育规律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二)各区县、各幼儿园要向家长和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学前教育新理念,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对家长进行科学育儿的指导和服务,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实施科学的家庭教育,营造全社会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二、规范幼儿园管理,保障办园正常秩序

  (一)从2010年起,各区县教育局在审批幼儿园时,要正确引导幼儿园命名,不得在冠名上误导社会和家长。同一个辖区不得有同名幼儿园。幼儿园名称原则上不得使用“国际”、“中华”、“中国”、“双语”、“艺术”、“特色”等字样。

  (二)幼儿园选择幼儿读物的内容要健康、符合幼儿年龄特点。严禁使用盗版、劣质教材和图书。

  (三)严禁幼儿园在正常教学时间内,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幼儿园不得以各种课程、课题研究为名,向幼儿推销或摊派教材、学具。

  (四)幼儿园制定或调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须到区县物价部门备案,在取得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实行。同时,要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进行公示。幼儿园开办亲子班、计时班等服务项目,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也须到物价部门备案。未经物价部门备案不得自立收费项目,禁止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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