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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沟通机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主办院的法律政策研究室、研究室一般应于院级沟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通知对方单位研究室、法律政策研究室,并分别协调本院业务部门提出议题,提前将相关材料和参会部门、人员名单送对方单位,并由主办院拟定会议议程。
  第七条 院级沟通会议的主持人是主办院负责该项机制的副院长或副检察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列庭室负责人应当参加会议: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立案庭、执行局、申诉审查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监察室、办公室。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下列处室负责人应当参加会议:公诉一处、公诉二处、民事行政检察处、监所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侦查监督处、法律政策研究室、办公室。
  第八条 院级沟通会议应形成记录,根据实际情况,确有必要的,在经过规定程序后,可以纪要形式下发全市各级法院、检察院。会议纪要由主办方负责起草,定稿经两院负责该项机制的副院长、副检察长审定后印发。
  第九条 两院可就达成一致的事项会签文件,会签文件对北京市法院、检察院系统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部门沟通机制是指两院具有工作联系的各部门之间建立的沟通平台,沟通的问题是相关部门认为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
  第十一条 部门沟通机制可以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会议,也可以随时就具体问题进行其他形式的沟通。各部门可以确定联系人。涉及多部门沟通的事项,两院相关部门可共同商定各院牵头单位和牵头人。
  第十二条 两院对应部门之间应加强具体情况和问题的互相通报。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建议再审的案件,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公诉部门分别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对判决、裁定的申诉进行息诉的情况和问题,以及检察院对北京市中级、区县人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意见、书面检察建议的情况,应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应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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