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沟通机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10年7月2日 京高法发[2010]247号)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为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增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工作机制、具体业务等方面的交流沟通,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两院经共同协商,制定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沟通机制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予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建立沟通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特建立沟通机制,就工作机制、具体业务等方面的问题,及时通报、反馈、研究情况,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
第二条 沟通机制由院级沟通机制和部门沟通机制组成。
第三条 院级沟通机制是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之间建立的沟通制度及其运作方式。沟通的问题包括:
(一)通报两院及上级院的重要工作动态和部署;
(二)影响审判和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普遍问题、重要问题;
(三)需要由两院共同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的问题;
(四)通报部门沟通机制工作情况,研究通过部门沟通机制提交讨论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沟通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各自委派一名副院长或副检察长担任院级沟通机制的负责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作为联系机构,主任作为联系人,负责具体工作的联络、协调。
第五条 两院每半年举行一次院级沟通会议,由两院轮流主办。如有必要,经一方动议,两院协商一致,可即时举行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