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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函〔2010〕34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普通标准住宅面积和价格标准。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电〔2008〕12号)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普通住房面积标准全省统一调整至144平方米以下,价格标准上浮20%。
  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的“普通标准住宅”面积和价格,按上述“普通住房”标准掌握。对2008年12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开发项目按新规定标准执行,对此之前已经开工的开发项目,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开工时间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间为准。各地要按照标准严格区分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房地产,及时清算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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