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市区商品住房实行价格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0〕37号)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对市区商品住房实行价格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对市区商品住房实行价格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
价格法》,《
江苏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3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等八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建房[2009]395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盐政发[2010]11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区商品住房实行价格备案制度,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价格备案的范围
市区除经济适用房、中低价位商品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和独幢别墅、非住宅商品房外,其它新建商品住房实行价格备案制度。
二、价格备案的原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以成本核算为基础,结合市场状况,在市物价部门采集、测算的商品住房现行销售价格水平范围内,合理确定平均销售价格。
(二)市物价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周期、配套设施标准、开发品质以及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体现鼓励和控制相结合的差别化政策,测算市区各类地段商品住房价格水平。
三、价格备案的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销售前须按照要求填写《盐城市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表》、《盐城市区商品住房价目表》、《盐城市区商品住房建设成本表》向物价部门报备。
区物价部门对辖区内商品住房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物价部门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