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建发〔2010〕344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已取得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尽快整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在2010年9月1日后对资质情况进行检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监督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质量专项检测及见证取样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第五条 检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技术管理等应当符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本规定的要求,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第六条 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的要求。
第七条 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经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检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3年以上。
第八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管理系统),并具备将检测数据上传到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网的条件,涉及力值的检测设备应实现数据自动采集。
第九条 检测机构的工作场所及仪器设备的配置应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仪器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要求,并符合本规定附录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检测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检测机构现场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