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新设立建筑业企业中二级注册建造师申报及审批流程的通知
(京建发〔2010〕325号)
各区县建委、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简化企业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结合《关于新设立建设工程企业中执业资格人员申报及认定工作的通知》(京建管〔2009〕206号)文件规定,现将新设立建筑业企业中二级注册建造师的申报及审批流程调整如下:
一、凡是二级注册建造师初始(变更)注册至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的,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区县建委提出申请。区县建委初审合格的,出具《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初审合格证明》。涉及办理变更注册至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在申请变更注册时,应将其注册证书原件交回区县建委。
二、区县建委在受理新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后,将二级注册建造师初始(变更)注册的相关资料(含:《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初审合格证明》两份),及新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的相关材料一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服务中心,同时在网上填报相关信息。
三、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涉及批准企业中申报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规定完成二级注册建造师的初始(变更)注册复审工作。符合二级建造师注册标准要求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