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要把这次规章的集中清理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在规章清理工作中,要注意对照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规章中存在的问题,与这些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
按照《通知》要求,各单位在开展本次规章集中清理工作的同时,一并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对于继续有效、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要依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清理范围和任务分工
(一)清理范围。本次清理的范围是:本市现行有效的全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任务分工。
1、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本次清理工作,具体指导各单位实施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并对各单位提出的清理意见、建议进行审核,提出处理建议。
2、各单位要逐项清理本单位负责实施的市政府规章,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多个单位共同负责实施的市政府规章,由主责单位负责征求其他相关单位意见及清理工作;涉及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的,由目前执行该规章的部门负责清理。
3、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并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负责清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四、清理结果报送
各单位要于2010年7月31日前,按要求将规章清理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依法按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2010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要于2010年11月15日前,将规章清理工作情况报告市政府。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