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0〕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章清理的重要意义
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总目标。2008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对现行法律进行了全面清理,修改了部分法律,废止了部分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又下发了《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部署在全国开展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目前,行政法规的清理工作也在开展。
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根据法律修改和废止的情况,及时对规章进行清理,既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规章清理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清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开展规章清理工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关于规章清理的要求,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努力做到规章的立、改、废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使规章能够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
要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这次规章的集中清理要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切实解决规章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规章存在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