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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审定办法(暂行)

广东省农业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审定办法(暂行)
(广东省农业厅2010年7月13日以粤农〔2010〕255号发布 自发布后30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广东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以下简称“补充名单”),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和环境生态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的制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审定委员会

  第三条 补充名单须经广东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审定委员会分析评估和审议。

  第四条 审定委员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植物检疫机构以及从事植物检疫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领导、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处级以上行政职务,由有关单位推荐,广东省农业厅聘任,每届任期3年。

  第五条 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广东省植物检疫站负责。

  第六条 审定委员会根据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或国家农业部的部署及调整补充名单的需要召开会议。

第三章 审定原则

  第七条 国内已发生、本省未发生或局部发生,未列入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危险性大的有害生物应当列入补充名单。

  第八条 依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结果评定补充名单。

  第九条 依据有害生物危害性变化和本省实际对补充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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