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策法规科
起草民族法规草案,拟订政策措施;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民族乡成立逢10周年庆典活动;组织开展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民族理论政策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保障散居杂居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承担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承担协调、指导
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研究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各民族群众之间涉及民族关系的矛盾和纠纷;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承办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辖区清真食品管理的有关工作;承办协调处理少数民族涉外事宜;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和民族关系监测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担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
(三)经济发展科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参与拟订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承担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的具体工作;承担民族经济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协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政策的落实;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民族工作经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监督工作,配合扶贫工作部门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
(四)社会发展科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艺术、教育、科技、体育、卫生、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民族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规划、出版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承办民族文物保护工作;开展民族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承办全市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具体事务;组织指导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配合办理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关事项;参与市级少数民族教育专项经费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机关党组织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具体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四、人员编制
南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5名。其中:主任l名、副主任2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含正科级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