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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实施民族关系监测体系建设,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

  (五)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配合承办民族地区的扶贫事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协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政策的落实;负责组织实施辖区清真食品管理的有关工作。

  (七)协同财政部门管理民族工作经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少数民族教育专项经费,参与其他有关少数民族地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八)负责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牵头实施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指导民族乡成立逢10周年的庆祝活动。

  (九)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政策性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政策性建议,承办全市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全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相关事宜。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民族图书的出版发行和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办理有关少数民族涉外事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南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国有资产、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离退休人员等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订和实施工作;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培养教育和选拔推荐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承担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的具体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群、纪检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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