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府办〔2010〕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南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10〕3号),设立南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以及民族关系监测体系建设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协调推动市直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2.督促检查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情况的职责。
3.研究及宣传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的职责。
(三)划入的职责
1.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原承担的自治区直属机关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核的职责。
2.县区民族事务机构原承担的县区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核的职责。
(四)划出的职责
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职责交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开展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督促检查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提出全市民族事务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起草有关民族事务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草案。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承办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有关工作,联系民族乡,指导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